科学通报

通报:致1死3伤!济宁东方之秀重大事故涉案人员

日前,济宁王某某、赵某某,在游乐园设备的操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标准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引发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提起公诉...

济宁王某某、赵某某,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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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赵某某身份信息公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69********,汉族,高中文化,山东**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镇**村**街**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7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镇**村**街**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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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分别为某游乐园员工

山东**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公司)在济宁高新区经营**游乐园,被告人王某某系文*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负责游乐园日常运营,安排员工具体工作,赵某某系文*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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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规作业,留下安全隐患

2019年6月至8月,经王某某安排,由赵某某进行游乐园内水域清污及补水工作。事发前,赵某某使用违规从游乐园摩天轮设备间接电的水泵对摩天轮附近的水池进行补水作业,后水泵一直放置在水池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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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4人触电,其中1人死亡

2019年8月24日12时30分许,郭某某(10岁)、张某某(6岁)、杨某某(5岁)三人在**游乐园摩天轮东侧水池内嬉水时触电,刘某某施救过程中触电。后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事故调查组委托山东慧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对案发现场环境进行勘查,确定现场涉水区域除赵某某使用的水泵外未见其他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经济宁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委托检测,赵某某使用的水泵电动机绝缘电阻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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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赔偿受害人150万元

另查明,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经济宁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9月9日,二被告人所属公司与被害人郭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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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在游乐园设备的操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标准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引发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前官方曾发布通报

济宁高新区官方通报

2019年8月24日13时30分许,济宁高新区东方之秀乐园涉水区发生一起触电事件,造成4人受伤(刘某某,女,30岁;张某某,男,6岁;杨某某,男,5岁;郭某某,男,11岁),伤者被及时送往济宁第一人民医院东院区进行救治。截至8月26日15时,2名轻伤人员(刘某某;张某某)初步康复;1名重伤人员(杨某某)生命体征基本稳定,已无生命危险;1名重伤人员(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市有关部门和高新区负责同志带领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和医院,组织开展伤者救治和事件处置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事件调查,妥善处理相关工作。事件相关责任人(王某某、赵某某)已被公安部门控制,高新区管委会已责令东方之秀停业整顿,事件详细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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