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通报》
论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治理塔西佗陷阱的规
“塔西佗陷阱”一词源于西方,是一种政治学术语,最初由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在其《历史》一书中提出:“一旦皇帝成了人们憎恨的对象,无论他做好事或者坏事都会引起人们对他的厌恶”[1]。现代社会中,可以将“塔西佗陷阱”理解为:一旦政府或组织机构在社会活动过程中出现重大错误,其形象和公信力必将受到影响,其所作所为将受到舆论的质疑和批评,若不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任由事态发展,持续的负面评价将反过来加剧公众对政府或组织机构的不信任,形成恶性循环。
近年来,国内有许多学者将“塔西佗陷阱”的概念运用至基层治理、政府公信力、网络舆情治理等领域的研究中[2-4]。对于这些研究,不难发现,不论是基层治理、政府公信力,抑或是网络舆情问题,这些问题具有一些共同点,即都属于社会公共问题,都关乎到社会的整体利益,问题的治理好坏影响社会秩序的运行。因此可以说,对于任何一项社会公共议题,都不能忽视其可能存在的“塔西佗陷阱”。
1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存在“塔西佗陷阱”
社会公共问题需要警惕“塔西佗陷阱”。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作为医学科研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医学的进步,增进人类健康,因此开展生物医学研究是一种具有公共属性的社会活动,属于社会公共问题。能否规范地开展生物医学研究,不只关乎受试者群体的利益,还影响生物医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继而影响医学的发展进步,而医学的发展进步事关全社会的利益。实践证明,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一旦出现严重的伦理失范事件,必然会对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引发大众对医学研究的不信任,使医学技术的发展受到阻滞。因此,从事生物医学研究事业,同样也需要警惕“塔西佗陷阱”。
典型的案例如美国的塔斯基吉梅毒事件,这是一起严重挑战人类伦理道德底线的公共事件。塔斯基吉梅毒试验由美国公共卫生部发起,参加试验的受试者均为美国非裔男子,在长期的欺骗与诱导下,试验持续了40年,最终酿成了大批受试者死亡以及受试者家属感染梅毒的惨痛后果[5]274。之后,尽管美国政府以及相关机构采取了许多补救措施,美国非裔群体仍然对政府以及各医学研究机构表现出极大的不信任,参与临床研究的意愿大大降低。Durant等[6]就美国黑人群体和白人群体对临床研究的信任程度进行过比较分析,发现调查人群中对临床研究持有质疑态度的黑人占21%,远高于白人比例。Rajakumar等[7]则比较了美国黑人父母与白人父母对子女参与医学研究的反对程度,发现前者反对比例达67%,高于后者的50%,并指出黑人群体的高度不信任感可能与塔斯基吉梅毒事件有关。为此,《科学》杂志曾建议在美国建立一个黑人基因库,希望改变塔斯基吉梅毒事件以来美国黑人群体对医学研究的不信任[8]。近年来,国内生物医学研究领域也发生过伦理失范事件,如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严重违反了伦理规范。该事件造成的具体后果目前尚未明晰,但可以肯定的是,事件过后社会各界对基因编辑技术的态度逐渐趋于谨慎,这很可能对我国基因编辑技术在临床研究层面的发展造成打击。虽然,目前在我国还不大可能会出现像美国塔斯基吉梅毒事件那样某一群体极力排斥甚至抵制生物医学研究的现象,然而一旦出现重大的不良事件,陷入“塔西佗陷阱”,也必然会对我国生物医学研究事业造成不利影响。
2 规避“塔西佗陷阱”须遵守的两大原则
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旨在研制更好的药物和技术,了解疾病机制,或对已有的药物和技术,预防、诊断和康复手段进行验证或改进[9]。研究在带来医学进步、促进人类健康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对受试者带来风险,因此研究者要严格保证研究的科学性和伦理的合理性,遵守科学和伦理原则,保护受试者权益,避免出现不良事件,规避可能的“塔西佗陷阱”。
2.1 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是指在开展研究的过程中,研究所依据的原理、拟定的研究方案、采取的各项措施和手段遵循科学规律,并符合同行认定的标准。保证科学性是判断伦理与否的前提,即研究的真实、有效、可控性,同样是重要的伦理要求。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科学性原则体现在研究的合理性、研究前的充分准备和技术的完备性上。
2.1.1 研究的合理性
遵循科学性原则,首先须保证研究的合理性。任何一项临床研究在开展前,都需要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预案,并能根据受试者受到的伤害及时做出补救措施。任意环节存在漏洞,研究的合理性就无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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